企业应在法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某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企业指定的日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作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终止与该员工建立的劳动关系。”2008年8月1日,该企业招聘了行政人员徐某,双方口头约定月薪2500。徐某入职第20天,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徐某要求公司同意其月薪3000才可签劳动合同,双方一直就此再未达成协议。11月10日,徐某接到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徐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徐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其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求支付其双倍工资。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并无异议,只是对劳动报酬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造成这一原因是徐某对当时口头承诺的反悔造成的。但是这一原因能否成为企业抗辩的的理由呢?第一、徐某基本不会承认双方曾经口头约定月薪2500的事实。第二、虽然企业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没签劳动合同也属于事出有因,但这并不能成为该企业合法抗辩的理由,因为就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负有管理责任,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原因是由于员工“拒签”行为造成的。那么徐某的行为是否是“拒签”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关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立法表述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员工拒签仅仅指员工拒绝用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包含因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情形。徐某对签订劳动合同无异议,只是对劳动合同的报酬条款有异议,并要求与企业协商解决,故徐某不构成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违法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中徐某有权获得双倍的工资。
律师建议:
一、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必须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切勿放任不签订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满1年的,则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求同存异签合同
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若双方就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已经达成的条款先草签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未达成的条款,应当继续协商,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并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招用员工时就员工的福利向员工进行明示,员工若同意,就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本案就给了我们经验教训。
四、拿到员工拒签的证据
企业主张员工拒签合同时,员工往往会以“对劳动合同条款有异议导致无法签订”的理由予以反驳。因此,单位首先要拿到双方对劳动合同条款无异议的证据。具体办法就是在录用通知书中告知需要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报酬及发放的条件和方式、工作地点、有无竞业限制等。这些内容告知后,进一步在录用通知书中指出:“上述基本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再另行协商,若员工提出协商的,则视为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五、要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要使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成立的先前条件就是“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本律师建议企业在向员工发出录用通知书时,一并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可做如下表述:“员工在报到上班后10日内到人力资源部找某某,以本录用通知书确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为基础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作拒绝与本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六、对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员工拒签行为发生在用工之日1个月内的,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员工拒签行为发生在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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